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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文/記者 梅雙)法律疑問:“現在網上流行一種說法,說是小區內公共道路、綠地、停車位都屬業主共有,所以物業不應當收取業主停車費,還舉出了一些法條,這是真的嗎?” 日前,昌平區南口鎮某社區居民張先生來到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咨詢。
  司法解答
  昌平區司法局聶玲玉、李顥之:停車位應當區分來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可見,網絡上的說法是將規劃的停車位與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混為一談,是不准確的。即使是屬於業主共有類的車位,也有可能是以交納一定費用計入本小區公共賬戶的形式,作為全體業主共有收益。具體情況要視各小區的管理規約以及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而定。文/記者 梅雙  (原標題:小區停車位收費合法嗎? 規劃的停車位與共有場地不同 具體看物業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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